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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不再“束之高阁”

发布时间:2017-09-20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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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笔者发现,很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于如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知之甚少,尤其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这一政策落地。
一是预算预留。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的份额,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应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消除门槛。《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即将于今年10月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也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于对中小企业的不信任,往往以各种理由设置门槛,将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对此,应彻底消除门槛,特别是防止采购人以“特殊行业”“特定条件”“特定要求”为由,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评审优惠。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同台PK往往处于劣势。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四是鼓励联合体投标。一方面,中小企业要学会“抱团”开拓市场,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另一方面,采购人要鼓励中小企业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依法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五是允许分包。《政府采购法》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对其中某些不具备优势的部分,经采购人同意,可转包给更专业的第三人完成,这也有利于提高采购效果。所以,应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六是金融支持。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的支持。同时,引入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金融部门要发展“政采贷”产品,对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撑。
七是培训指导。目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之所以难落地,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小企业自身对政府采购政策不了解,对依法维权的手段不熟悉。因此,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经信委和招商局等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中小企业的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帮助其更好地理解掌握政府采购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供应商享有多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平等参与权、选择权、表现权、询问质疑与投诉权、价格折扣权、联合和分包权等。中小企业供应商只有知晓了自身的权利,才能维护权利。
八是联合督导。联合督导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地的有力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尽责,督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财政部门要督促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为中小企业预留份额,要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条款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经信委要对中小企业进行培训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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